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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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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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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浏览次数:19济南市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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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1-12-24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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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孵化器应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积极借鉴共享经济等新模式,整合社会资源,不断提升服务入孵团队、企业水平,充分满足创业团队和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降低创新成本,助力创业成功,形成“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有效发展模式,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认定管理。

申请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山东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明确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场地集中,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 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且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有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并能提供资金使用案例;

4. 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4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原则上不少于3家;已入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备案的企业占在孵企业40%以上;

7. 科技企业孵化器累计毕业达到10家以上。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程序为:

1.申报机构通过省科技云平台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向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

2.市科技局审核认定申请,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推荐至省科技厅。

3. 省科技厅对推荐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 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予以认定。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强化专业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为在孵企业提供高质量、高标准、营销零售业的服务。

1.强化专业化服务团队建设,加强对双创扶持政策的宣传培训,帮助在孵企业企业信息了解、准确把握、充分运用创新创业政策。

2.建立或引入知识产权服务、法律服务、财务服务、政策咨询服务、技术转移服务和金融服务等专业机构,为入驻的企业和团队提供个性化精准定制的创业服务。

3. 为在孵企业建立公共研发技术平台、建设专业化中试基地,提高资源集聚度,加快在孵企业的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4. 积极组织与金融机构开展交流对接活动,协调引进或联合社会力量共同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等投资基金,完善孵化器金融服务体系,提高投融资服务能力。

5. 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省科技厅组织开展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分批次对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孵化器管理服务情况、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培育成效等内容。评价结果分为b2b商务网站、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对绩效评价结果为b2b商务网站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奖励,优先推荐申报认定企业信息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备案国家众创空间。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取消其备案或认定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省级孵化器备案或认定申请。

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管理机构、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或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2个月内向所在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审核并实地审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经备案或认定的孵化器应按照要求如实填报年报数据,年报数据将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省级孵化器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填报年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连续2年未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取消其省级孵化器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孵化器的各项扶持政策,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科技创新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强对孵化器的动态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孵化器管理服务水平。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企业从科技企业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累计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权融资等超过1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西部经济隆起带所在县(区)和省财政直管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零售业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企业孵化器在中国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它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支持,进而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

 

企业孵化器一般应具备四个基本特征:一是有孵化场地,二是有公共设施,三是能提供孵化服务,四是面向特定的服务对象-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主要结构

(1)项目招商部: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企业进驻审批,收集各类科技、经济信息和市场情报,推荐投资合作项目,文件翻译,三资企业工商注册服务等。

(2)产业服务部:企业生产、科研、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知识产权、标准化等全过程服务,内资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一条龙"服务,进驻企业毕业认定,协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各类项目的申报,研究企业发展模式,指导和培训进驻企业进行现代化管理,做好企业数据统计和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等。

(3)综合服务部:对外宣传、接待、文秘、档案、内部财务管理、信息调研、内部管理等。

(4)物业管理部:孵化基地的水、电、设备、环境卫生、保安。企业策划等一系列物业后勤配套服务。

(5)信息部:孵化基地计算机网络管理及相关专业技术信息服务等。

一个成功的孵化器离不开五大要素:共享空间、共享服务、租用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扶植企业的优惠政策。帮助新兴的小企业迅速壮大形成规模,为社会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

 

主要作用

中国零售业个孵化器专业博士颜振军认为企业孵化器在企业家创业过程中节省时间、少走弯路、营造创业者聚集效应,提高创业成功率;厦门大学的孙大海博士认为孵化器“通过为初创企业提供生产研发空间以及基础设施服务来降低创业成本并提零售业率;连接风险投资机构和初创企业,降低双方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提供一种合理分摊创业者创业成本和创业风险的工具”。

 

 

 

 

 

 

孵化器应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积极借鉴共享经济等新模式,整合社会资源,不断提升服务入孵团队、企业水平,充分满足创业团队和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降低创新成本,助力创业成功,形成“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有效发展模式,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创业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孵化器

 

是一种资源能力的集合,这种能力的集合,零售业类应该包括所有实物,如房子,设备等有利于企业成长的资源;第二类就是看不见的软件服务,包括如何进行工商注册,如何进行管理,如何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等;第三类是资源提供。资源提供包括市场资源、技术资源、政府资源。在中国你要是具备了硬件,软件和资源,你就可以做孵化器了。

 

 

在谈及孵化器时,必须要搞清楚科技园、高新区和孵化器的区别。所有的科技园和高新区是不一样的。高新区是一级政府,相当于政府的一个分支,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企业信息的行政领导,该区域就叫高新区。你比如海淀区,他有区政府,他对中关村,就不太好管,高科技发展要有好多特殊政策,海淀区政府就派驻一个大使馆,驻在这个地方,有领导班子,和政府一样,这叫高新区,但不能随便建,谁想建都能建,不可能。

 

 

从运营模式来区分孵化器,可以分为七大类,进而分为四个层面:

零售业层,物业支持模式;

第二层,综合孵化。以物业做基础,增加了咨询、培训、中介。综合孵化器只管企业外部的事,不管企业内部的事。综合孵化器又可以叫通用孵化器,往往是以政府为背景支持建立的;

第三层,专业孵化。

要求经理人具有较为企业信息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没有专业化的经理人,专业孵化器就没有办法干。专业孵化器必须给企业内部增加力度。它有几个典型的特征:

1.硬件支持;

2.支持的对象是创业期的高科技企业;

3.要有六大支柱,一平台,四大决策来强化对入孵企业的扶持;

四、介入到资本运营中。

 

 

 

六大支柱

① 科技思维变成市场思维;

② 不断占有新市场;

③ 不断地创造新的市场机会而不是消极被动的完成合同;

④ 不仅进行成本核算,更应该上升到目标成本控制;

⑤ 实行岗位责任制,有能耐的厂长管人不管事,没有能耐的管事不管人;

⑥ 实行人力资源管理。

什么是人力资源管理,就是如何发现人、培养人、留住人。一平台是人力资源平台。

 

 

而四大决策包括:

 

产、供、销管理决策

技术管理决策

财务管理

队伍管理决策

 

 

 

三个阶段

 

一期以孵化高科技项目为主;

二期以企业内部管理、扩资、扩股、融资为主;

三期是扩大市场规模。

 

 

孵化器第四个层面,要求以人为本,要求转变思维。以上四个层面是相辅相成的。

 

 

 

 

科技园

 

是一个地理概念,往往是圈定了某一块特殊地理范围,不一定拿墙围起来,但是这一块称为某某科技园。科技园必须有特色,比如软件科技园,囊括了所有适合软件企业发展的因素。比如说派驻科技园的税务所,要对软件企业的上税比较熟悉;工商所也应该对软件企业的工商注册、变更等比较熟悉。所有条件都进入到一块,会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全对软件企业比较熟悉,都进入到一个范围里,这样入园软件企业在这里就比较舒服,于是就会招来更多这样的企业,就有利于它的发展。软件科技园里有个软件孵化器,专门用于帮助软件企业创业的,这样正好配套。总体来说,高新区是政府,科技园是某一特定专业领域或某两个专业领域集成的区域,孵化器是驻在里面的机构。

 

 

科技孵化器

 

指企业对科学技术成果进行转化,使其逐步走向市场、投入民生运用的一个过程。常常表现为创业公司伴随科技成果实现商品化、产业化的过程

 

 

企业孵化器(Businesslncubator或InnovationCenter),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经济组织。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系统的培训和咨询,政策、融资、法律和市场零售业等方面的支持,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降低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

名词解释

孵化器企业的作用主要是为一些有发展潜力的项目提供技术、资金、管理方面等方面的支持,时间持续到项目做大后脱离该企业自由发展。提供这些支持的企业,类似于将一个一个的公司孵化出来,即称之为孵化器企业。

一个成功的孵化器包括五大要素:共享空间、共享服务、孵化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扶植企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孵化器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条件,帮助创业者把发明和成果尽快形成商品进入市场,提供综合服务,帮助新兴的小企业迅速长大形成规模,为社会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

 

 

 

 

 

 

 

 

 

 

 

 

 

 

 

服务内容

 

美国全美孵化器协会研究资料显示,成功孵化器的服务项目包括:网络支持;互联网或信息技术服务;咨询;联系战略合作者;商业计划支持协助获取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联系大学研发机构;帮助可靠的学生实习或就业;管理团队发展;财务管理支持;知识产权支持;法律服务;提供专业实验设施;人力资源管理支持;产品或技术开发支持;与技术相关工艺的支持;国际贸易支持等。北方交通大学的李岱松博士将中国企业孵化器提供的服务整理为以下四类:

(1)一般性服务,包括场地、商务设施等;

(2)管理咨询服务,包括一般性商务代理服务和制定战略、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市场分析、专业知识培训等;

(3)投融资服务,包括协助获得政府资金、申请担保贷款、直接向企业进行投资、与风险投资结合等;

(4)专业技术服务,投资服务是孵化器核心服务功能之一。

 

 

运营工作

 

企业孵化器的运营工作围绕确立目标、设定入孵标准和毕业标准、挑选入孵企业、提供孵化服务、促成入住企业顺利毕业、考核孵化成果这一系统过程开展。在孵化器运营体系中,输入量是在孵企业,输出量是毕业企业,孵化器目标、入孵标准和毕业标准是三个约束条件。孵化器目标决定选择什么样的企业入住和达到何种条件企业毕业,毕业标准和入孵标准之间的差距决定孵化服务的开展空间,孵化服务的成效则是孵化器目标实现程度的体现。孵化器目标是否合理,入孵标准和毕业标准是否科学,孵化服务是否有效,对孵化器运营成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功能与目标、备案或认定条件、备案或认定流程、运行与管理、附则等六章,共计21条。

零售业章介绍了管理办法制定依据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总提定位。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是以促进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同时明确了省科技厅和各市科技局在孵化器管理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明确了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与发展目标。针对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孵化机构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和特点,明确众创空间应为初创者、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营销零售业的孵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促进企业加快成长;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第三章界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众创空间备案条件。确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认定管理,众创空间实行备案管理。明确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运营机构、场地面积、专业化服务团队、投融资情况、知识产权、在孵企业数量、毕业企业数量等方面认定或备案的量化条件标准。

第四章规定了孵化器认定(备案)工作流程。按照孵化器发展的规律,对省级众创空间,明确由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科技厅备案的管理方式;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确定由市科技局初审推荐,科技厅审核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认定。

第五章规范了孵化器运行与管理。明确众创空间应加强和完善服务保障能力,为初创者和创业团队提供创新创业前期的营销零售业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加强建设营销零售业,专业化的科技服务体系,为在孵企业提供高质量、高标准服务。确定对孵化器孵化绩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依据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确定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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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零售业章 总则

零售业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和《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9号)精神,引导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健康有序发展,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参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以及《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下统称“孵化器”)是以促进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省科技厅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工作。设区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本区域孵化器的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孵化器根据功能与定位分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两类。

1.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为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2.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五条 孵化器应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积极借鉴共享经济等新模式,整合社会资源,不断提升服务入孵团队、企业水平,充分满足创业团队和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降低创新成本,助力创业成功,形成“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有效发展模式,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第三章 备案或认定条件

第六条 省级众创空间实行备案管理。申请备案省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山东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成立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2.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20个。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入驻创业团队或企业总数不低于15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

4.具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

5.具有完善的运营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第七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认定管理。申请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山东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明确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场地集中,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 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且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有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并能提供资金使用案例;

4. 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4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原则上不少于3家;已入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备案的企业占在孵企业40%以上;

7. 科技企业孵化器累计毕业达到10家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科技企业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累计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权融资等超过1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西部经济隆起带所在县(区)和省财政直管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第四章 备案或认定流程

第十一条 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程序为:

1.申报机构通过省科技云平台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向市科技局提出备案申请。

2.市科技局审核备案申请,并进行现场考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3.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向省科技厅行文,省科技厅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程序为:

1.申报机构通过省科技云平台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向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

2.市科技局审核认定申请,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推荐至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对推荐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 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予以认定。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众创空间应加强和完善服务保障能力,为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创新创业前期的多方位服务。

1.组建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市场营销等方面为创业团队提供实践性辅导和培训,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

2.建立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在孵创业团队提供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代理、导航、维权、规划及咨询等方面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3.积极吸纳大学生创新创业,建立实习基地,开展创新创业辅导等专业化服务。

第十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强化专业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为在孵企业提供高质量、高标准、营销零售业的服务。

1.强化专业化服务团队建设,加强对双创扶持政策的宣传培训,帮助在孵企业企业信息了解、准确把握、充分运用创新创业政策。

2.建立或引入知识产权服务、法律服务、财务服务、政策咨询服务、技术转移服务和金融服务等专业机构,为入驻的企业和团队提供个性化精准定制的创业服务。

3. 为在孵企业建立公共研发技术平台、建设专业化中试基地,提高资源集聚度,加快在孵企业的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4. 积极组织与金融机构开展交流对接活动,协调引进或联合社会力量共同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等投资基金,完善孵化器金融服务体系,提高投融资服务能力。

5.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组织开展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分批次对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孵化器管理服务情况、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培育成效等内容。评价结果分为b2b商务网站、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对绩效评价结果为b2b商务网站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奖励,优先推荐申报认定企业信息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备案国家众创空间。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取消其备案或认定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省级孵化器备案或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管理机构、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或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2个月内向所在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审核并实地审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七条 经备案或认定的孵化器应按照要求如实填报年报数据,年报数据将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省级孵化器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填报年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连续2年未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取消其省级孵化器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孵化器的各项扶持政策,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科技创新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强对孵化器的动态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孵化器管理服务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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